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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non-recurring profit and loss has become a sharp tool for listed companies to manipulate profits. It has been of great concern among domestic accountants and relevant regulatory institutions on how to standardize the accounting and disclosure of non-recurring profit and loss in order to restrain such acts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consummate the allocation function of scarce resources in capital marke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rational definition of non-recurring profit and loss, analyses the disclosure modes of such inform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supposition to convert out-statement disclosure to disclosure within income statement or on a separate note, and combine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he policies of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Key Words: non-recurring profit and loss; definition; disclosure 众所周知,中国的资本市场为玩家提供了一个大舞台。拟发行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发行新股融资的目的,上市公司为了保住配股、增发的资格,ST、PT类企业则为了保住稀缺的“壳”资源,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成了玩家手中的利器,其中非经常性损益的调节成了常选的途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核算和披露,约束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完善资本市场配置稀缺资源的功能,从1997年开始,国家财政部、证监会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如关联方交易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第1号),等等。但时至今日,上市公司的此类行为并未得到有效治理。为此,今年初证监会又对《问答》第1号进行了某些修订,如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内涵和外延再次予以界定。但究竟应该如何合理界定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仍值得探究。对此,本文谈点认识和建议。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目的
关于会计目标的理论定位,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决策有用论”,二是“受托责任论”,三是“投资者保护论”。在我国,“决策有用论”的目标导向越来越明显。按照“决策有用论”,信息披露是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各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人与潜在投资人、债权人、企业员工及政府部门)进行决策的需要,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决策相关。一般认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由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构成。信息对决策所起的作用,就是增强决策者预测的能力,或者证实或者纠正他们早先的期望。因此可以认为,为了使所披露的信息具有预测价值,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需要,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点在于上市公司信息的结构调整。而将损益区分为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是信息的结构调整的重要领域。我们为什么要关注非经常性损益?这是因为,能够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信息是收益及其组成,而收益结构的信息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在进行决策时,提高对公司收益质量的关注。
我们知道,企业的交易事项按其发生的频率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经常发生的、企业正常进行的交易或事项,如出售商品与提供劳务等;二是不经常发生的事项,如资产处置与新股申购冻结利息等。前者产生的损益称为经常性损益,它是企业的核心收益,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后者则产生于企业的非常业务和偶发业务,具有一次性和偶发性的特点。根据我国证监会的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既然如此,能反映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的只能是经常性收益。一个公司若要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来制造业绩,说明其生产经营活动遇到了很大麻烦,所制造的业绩虽然能使企业的盈利在短期内改观,但预测价值极差。
根据对1999年至2003年部分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的统计分析,发现这五年中,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重较大,公司盈利质量堪忧。1999年上市公司净利润中的13.65%来自非经常性损益,有63家公司的盈利全部来自非经常性损益。2000年度会计报表显示,有992家上市公司涉及非经常性损益,占当年上市公司家数的97%;同时,非经常性损益在净利润中的地位和贡献也与“年”俱增;111家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半壁江山,57家公司的净利润全部来自于非经常性损益。2001年的99家ST、PT公司中就有21家的净利润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由盈利转为亏损。2002年非经常性损益对12.8%的上市公司更是其主要的利润来源。查看沪市734家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有717家披露了有关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其中410家公司体现为非经常性收益,299家公司体现为非经常性损失,8家公司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为0;26家盈利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亏损;410家非经常性收益公司中,金杯汽车的收益最为丰厚、高达2.16亿元,其次是凯马B股、为1.20亿元,第三为广州控股、达1.02亿元。
可见,加强对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规范,遏制其利润操纵,是为了提高公司盈利信息的决策相关性。问题是,为什么在监管层加大力度提高信息质量的同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的事实仍然如此严峻?怎样才能使利益相关者透过报表看穿一切呢?
下面的分析或许有助于回答这些问题。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
中外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定中,对非经常性损益有不同的界定。在国外,与非经常性损益相对的概念是非常项目(extraordinary items)。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3年的第30号意见书(APB Opinion 30)中将非常项目定义为:非正常的和非经常的事项和交易。非正常(unusual)是指考虑到企业经营所处的环境,具有高度的反常性,并且与企业正常和典型的活动明显的不相关或仅仅偶然相关。非经常(infrequent)是指考虑到企业所处的环境,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合理地预计其发生。在界定一个项目是否属于非常项目时,非正常和非经常发生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于1992颁布了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FRS 3)。FRS 3对非常项目作了严格的定义:性质高度异常(a high degree of abnormality)的事项和交易,该项目因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以外的交易或事项产生,并预期不会再发生(not expected to recur)。
IASC于1993年发布的第8号国际会计准则(IAS 8),规定非常项目是指企业正常活动之
Key Words: non-recurring profit and loss; definition; disclosure 众所周知,中国的资本市场为玩家提供了一个大舞台。拟发行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发行新股融资的目的,上市公司为了保住配股、增发的资格,ST、PT类企业则为了保住稀缺的“壳”资源,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成了玩家手中的利器,其中非经常性损益的调节成了常选的途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核算和披露,约束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完善资本市场配置稀缺资源的功能,从1997年开始,国家财政部、证监会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如关联方交易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第1号),等等。但时至今日,上市公司的此类行为并未得到有效治理。为此,今年初证监会又对《问答》第1号进行了某些修订,如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内涵和外延再次予以界定。但究竟应该如何合理界定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仍值得探究。对此,本文谈点认识和建议。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目的
关于会计目标的理论定位,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决策有用论”,二是“受托责任论”,三是“投资者保护论”。在我国,“决策有用论”的目标导向越来越明显。按照“决策有用论”,信息披露是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各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人与潜在投资人、债权人、企业员工及政府部门)进行决策的需要,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决策相关。一般认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由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构成。信息对决策所起的作用,就是增强决策者预测的能力,或者证实或者纠正他们早先的期望。因此可以认为,为了使所披露的信息具有预测价值,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需要,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点在于上市公司信息的结构调整。而将损益区分为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是信息的结构调整的重要领域。我们为什么要关注非经常性损益?这是因为,能够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信息是收益及其组成,而收益结构的信息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在进行决策时,提高对公司收益质量的关注。
我们知道,企业的交易事项按其发生的频率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经常发生的、企业正常进行的交易或事项,如出售商品与提供劳务等;二是不经常发生的事项,如资产处置与新股申购冻结利息等。前者产生的损益称为经常性损益,它是企业的核心收益,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后者则产生于企业的非常业务和偶发业务,具有一次性和偶发性的特点。根据我国证监会的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既然如此,能反映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的只能是经常性收益。一个公司若要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来制造业绩,说明其生产经营活动遇到了很大麻烦,所制造的业绩虽然能使企业的盈利在短期内改观,但预测价值极差。
根据对1999年至2003年部分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的统计分析,发现这五年中,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重较大,公司盈利质量堪忧。1999年上市公司净利润中的13.65%来自非经常性损益,有63家公司的盈利全部来自非经常性损益。2000年度会计报表显示,有992家上市公司涉及非经常性损益,占当年上市公司家数的97%;同时,非经常性损益在净利润中的地位和贡献也与“年”俱增;111家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半壁江山,57家公司的净利润全部来自于非经常性损益。2001年的99家ST、PT公司中就有21家的净利润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由盈利转为亏损。2002年非经常性损益对12.8%的上市公司更是其主要的利润来源。查看沪市734家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有717家披露了有关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其中410家公司体现为非经常性收益,299家公司体现为非经常性损失,8家公司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为0;26家盈利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亏损;410家非经常性收益公司中,金杯汽车的收益最为丰厚、高达2.16亿元,其次是凯马B股、为1.20亿元,第三为广州控股、达1.02亿元。
可见,加强对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规范,遏制其利润操纵,是为了提高公司盈利信息的决策相关性。问题是,为什么在监管层加大力度提高信息质量的同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的事实仍然如此严峻?怎样才能使利益相关者透过报表看穿一切呢?
下面的分析或许有助于回答这些问题。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
中外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定中,对非经常性损益有不同的界定。在国外,与非经常性损益相对的概念是非常项目(extraordinary items)。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3年的第30号意见书(APB Opinion 30)中将非常项目定义为:非正常的和非经常的事项和交易。非正常(unusual)是指考虑到企业经营所处的环境,具有高度的反常性,并且与企业正常和典型的活动明显的不相关或仅仅偶然相关。非经常(infrequent)是指考虑到企业所处的环境,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合理地预计其发生。在界定一个项目是否属于非常项目时,非正常和非经常发生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于1992颁布了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FRS 3)。FRS 3对非常项目作了严格的定义:性质高度异常(a high degree of abnormality)的事项和交易,该项目因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以外的交易或事项产生,并预期不会再发生(not expected to recur)。
IASC于1993年发布的第8号国际会计准则(IAS 8),规定非常项目是指企业正常活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