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博学在线教学资源论文审计论文 → 文章内容

关于审计委员会在中国发展的思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8-29 11:38:56
对审计委员会的惩罚还只是针对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公司尚没出现问题但审计委员会没有实际履行职能的情况缺乏制约手段,即便出 现问题,审计委员也能较容易地找到理由为自己开脱。

  因此,我国要发展审计委员会,必须树立起对独立董事经理人身份的认识,建立起一套选择、激励、约束机制:(1)选择审计委员会成员时,一方面要注意对候选 人独立背景进行考核,但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对候选人的素质进行综合的考核。独立董事经理人不光要具备财务素质还应具有投资管理及风险管理知识等其他专业素质,实现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技能充分和平衡,使审计委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2)在激励机制的构建上,要视审计委员会成员为经济人, 根据劳动付出给予报酬,以激励审计委员学习更多监管知识,提供更好的劳动。(3)在约束机制构建上,要加大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舞弊和不作为的惩罚力度, Fama和Jensen设想的人才市场不失为一个好方法,通过专门的人才市场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成绩和他们职业生涯挂钩。

  二、我国公司监管机制缺陷原因及对审计委员会的借鉴

  (一)我国公司监管机制缺陷的原因以往我国公司的监管模式采用的是日德公司治理下的监事会模式,但这种模式在中国却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其中原因,现有文献已有较多的论述,这里主要将其归纳为两点:

  其一是历史的原因。我国缺乏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而“官本位”思想比较兴盛。在民不管官的观念下,监管也难以实施。另外,以往计划经济的影响,政企不分导 致监事会权利弱化。我国国有股东缺位,代表股东的监事会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服务于一个缺位的对象。加之监事会的成员与公司还存在这一种内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 佣关系,也使监事行使权力大打折扣。

  其二是立法原因。首先,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的职权偏小。其次,监事会缺乏有力的监事权保障机制。《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能查阅账目,但没有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专业财务人员,这便产生了一些监事会有权无能的局面;《公司法》给予监事纠正权,但如何纠正,纠正到什么程度都难以得知;《公司法》也没有详细的规定监事会的经费和对监事的激励和罚责制度。

  (二)对审计委员会的借鉴

  与原有监管机制相比,我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起点要高一点。首先社会对加强监督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 管理层也认识到健全监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