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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利润操纵及其披露与审计
[关键词]关联交易;利润操纵;披露;审计
[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出于各种动机,利用各种手段尤其是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采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识别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审查关联交易,限制和防范利润操纵。
一、问题的提出
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现象。关联交易通常说能使参与双方受益,但关联交易中,由于一方能够对交易的另一方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交易往往是建立在非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的。例如,企业可能会取得比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或销售产品或不动产更为优惠的价格、以非常高或低的利率借贷资金、或者能够免费获得研究和开发项目、商业信息、专门知识等。关联交易通常不会在无关联者之间发生。因此,关联方交易不能代表企业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创利水平。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行为。这种行为,一方面,违背公平原则,使质量低下、缺乏竞争能力的上市公司与真正绩优上市公司鱼龙混杂、优劣难辩,严重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破坏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此类公司股价处于高位而缺乏实质性要素支撑,易形成泡沫,加大市场风险,危害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为维护经济秩序,重新公平配置经济资源,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对这种机会主义予以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充分披露和审计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报告质量,防止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二、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手段
利润操纵,也称利润包装。是近年来在会计界和证券界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新名词。目前,关于这个名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它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出于某种目的或出于某种动机运用各种手段对本公司实现利润情况进行人为调节的一种行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主要动机在于:(1)自身经营不善,力图达到净资产收益率所要求的最低10%的水平,便于配股融资;(2)注重壳资源的稀缺性,防止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低于面值而面临摘牌或特殊处理的威胁;(3)提高每股收益,为提高股价、下一步通过配股募集更多的资金作准备;(4)买壳上市,装人利润,改善壳公司业绩;(5)配合庄家炒作共同获利等等。
由于上述动机支配,利润包装手段层出不穷,钻进了法规政策空白和灰色地带。尤其是年度报告净资产收益率在10%-11%之间、每股净收益在0.05元以下,或发生了控股收购中小盘股的上市公司尤为突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利润包装主要是通过关联交易、“巧用”会计政策及地方政策“大力扶持”等三种方式进行的,其中关联交易可谓“行之有效”。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包装利润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有以下几方面:
(一)关联购销业务
不少公司在上市改组时由集团某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的,与母公司存在着供、产、销及其服务方面的密切联系;有的由于业务重组的不规范,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存在着同业竞争的情况,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业务方面,包装利润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资产租赁:当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母公司调低租金价格或以象征性的价格收费,或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水平将资产租赁给母公司使用;有的上市公司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再转租给母公司的子公司,转移利润。
2、关联购销:ST苏三山1997年销售一批货物给该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销售收入16002万元,销售成本14002万元,产生的净利润达2000万元,交易价格由协议确定。仅此一项交易利润就占公司1997年利润总额的23.5%。
3、转嫁费用负担:上市公司和母公司存在着产销和服务关系,在改组上市前,双方需签定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当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母公司或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甚至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调高上市公司利润水平的目的。
(二)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
由于我国对公司的价值评估方法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公司并购的法律和财务处理不够完善,主观上亦有地方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刻意参与,使得资产转让和置换基本上表现的是不等价交换和转移利润。其主要表现形式是:
1、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等额的债务剥离给母公司,金蝉脱壳,以达到降低财务费用和避免不良资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
2、将不良长期投资转卖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通常的情况是:也许不良投资已损失不少,按市场公平定价恐怕连账面净值也难以收回,但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交易价格受到关联公司的计划控制,从而使上市公司不仅可以完全收回投资成本,而且还能获得一块投资收益。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不等价交换(特别是在长期投资的购买和置换方面)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购买母公司优质资产的款项桂往来账,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上市公司自然一方面获得了优质资产的经营收益,另一方面不需付出任何代价(实际上代价是由母公司承担);二是违背市场原则,不考虑资产质量和获利能力,等同于按成本法来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公司价值评估应根据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不分具体情况采用成本法去评估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三是在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应何时纳入收购方投资收益或利润的问题上,会计处理得比较混乱,从而成为收购方调节利润的手段。从收购企业的过程来看,关键时间分为双方签订协议日、政府批准日、公司股东变更注册日和实际接管日,按国际惯例应从实际接管日开始,被收购企业的盈亏才纳入收购公司,而接管作为收购方的利润或投资收益。
(三)计收资金占用费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现象比比皆是;两者之间也难以严格区分,虽属拆借也就法不责众。较为普遍
[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出于各种动机,利用各种手段尤其是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采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识别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审查关联交易,限制和防范利润操纵。
一、问题的提出
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现象。关联交易通常说能使参与双方受益,但关联交易中,由于一方能够对交易的另一方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交易往往是建立在非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的。例如,企业可能会取得比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或销售产品或不动产更为优惠的价格、以非常高或低的利率借贷资金、或者能够免费获得研究和开发项目、商业信息、专门知识等。关联交易通常不会在无关联者之间发生。因此,关联方交易不能代表企业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创利水平。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行为。这种行为,一方面,违背公平原则,使质量低下、缺乏竞争能力的上市公司与真正绩优上市公司鱼龙混杂、优劣难辩,严重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破坏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此类公司股价处于高位而缺乏实质性要素支撑,易形成泡沫,加大市场风险,危害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为维护经济秩序,重新公平配置经济资源,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对这种机会主义予以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充分披露和审计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报告质量,防止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二、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手段
利润操纵,也称利润包装。是近年来在会计界和证券界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新名词。目前,关于这个名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它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出于某种目的或出于某种动机运用各种手段对本公司实现利润情况进行人为调节的一种行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主要动机在于:(1)自身经营不善,力图达到净资产收益率所要求的最低10%的水平,便于配股融资;(2)注重壳资源的稀缺性,防止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低于面值而面临摘牌或特殊处理的威胁;(3)提高每股收益,为提高股价、下一步通过配股募集更多的资金作准备;(4)买壳上市,装人利润,改善壳公司业绩;(5)配合庄家炒作共同获利等等。
由于上述动机支配,利润包装手段层出不穷,钻进了法规政策空白和灰色地带。尤其是年度报告净资产收益率在10%-11%之间、每股净收益在0.05元以下,或发生了控股收购中小盘股的上市公司尤为突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利润包装主要是通过关联交易、“巧用”会计政策及地方政策“大力扶持”等三种方式进行的,其中关联交易可谓“行之有效”。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包装利润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有以下几方面:
(一)关联购销业务
不少公司在上市改组时由集团某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的,与母公司存在着供、产、销及其服务方面的密切联系;有的由于业务重组的不规范,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存在着同业竞争的情况,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业务方面,包装利润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资产租赁:当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母公司调低租金价格或以象征性的价格收费,或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水平将资产租赁给母公司使用;有的上市公司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再转租给母公司的子公司,转移利润。
2、关联购销:ST苏三山1997年销售一批货物给该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销售收入16002万元,销售成本14002万元,产生的净利润达2000万元,交易价格由协议确定。仅此一项交易利润就占公司1997年利润总额的23.5%。
3、转嫁费用负担:上市公司和母公司存在着产销和服务关系,在改组上市前,双方需签定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当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母公司或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甚至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调高上市公司利润水平的目的。
(二)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
由于我国对公司的价值评估方法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公司并购的法律和财务处理不够完善,主观上亦有地方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刻意参与,使得资产转让和置换基本上表现的是不等价交换和转移利润。其主要表现形式是:
1、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等额的债务剥离给母公司,金蝉脱壳,以达到降低财务费用和避免不良资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
2、将不良长期投资转卖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通常的情况是:也许不良投资已损失不少,按市场公平定价恐怕连账面净值也难以收回,但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交易价格受到关联公司的计划控制,从而使上市公司不仅可以完全收回投资成本,而且还能获得一块投资收益。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不等价交换(特别是在长期投资的购买和置换方面)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购买母公司优质资产的款项桂往来账,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上市公司自然一方面获得了优质资产的经营收益,另一方面不需付出任何代价(实际上代价是由母公司承担);二是违背市场原则,不考虑资产质量和获利能力,等同于按成本法来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公司价值评估应根据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不分具体情况采用成本法去评估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三是在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应何时纳入收购方投资收益或利润的问题上,会计处理得比较混乱,从而成为收购方调节利润的手段。从收购企业的过程来看,关键时间分为双方签订协议日、政府批准日、公司股东变更注册日和实际接管日,按国际惯例应从实际接管日开始,被收购企业的盈亏才纳入收购公司,而接管作为收购方的利润或投资收益。
(三)计收资金占用费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现象比比皆是;两者之间也难以严格区分,虽属拆借也就法不责众。较为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