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
第一,国债作为认购者收入使用权的让渡,这种让渡虽是暂时的,但对他的经济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国债发行必须考虑认购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第二,政府即债务人负担。政府借债是有偿的,到期要还本付息,尽管政府借债时获得了经济收益,但偿债却体现为一种支出,借债的过程也就是国债负担的形成过程,所以,政府借债要考虑偿还能力,只能量力而行。
第三,纳税人负担,不论国债资金的使用方向如何,效益高低,还债的收入来源最终还是税收,也就是当政府以新债还旧债的方式难以继续时,最终是以税收来还本付息。马克思所说的国债是一种延期的税收,就是指国债与税收的这种关系。
(2)国债的限度。国债的限度一般是指国家债务规模的最高额度或指国债适度规模问题。所谓债务规模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历年累积债务的总规模。第二,当年发行的国债总额。第三,当年到期需还本付息的债务总额。
(3)国债规模的制约因素。第一,国债规模首先受认购人负担能力的制约,认购主体负担能力的高低是决定国债规模的主要因素。第二,国债规模还受政府偿债能力的制约。第三,国债的使用方向、结构和效益也是制约国债负担能力和限度的重要因素。
国债市场的作用?两方面的作用:①实现国债的发行和偿还。②调节社会资金的运行。
如何认识我国目前的国债规模?(1)衡量国债规模是否合理,一般用四个指标:①国债余额占GDP的比率(即 国债负担率),②当年国债发行额占居民储蓄余额的比率,③当年还本付息额占当年中央财政收入的比率(国债依存度)。
(2)改革以来,公债规模不断扩大。从国债负担率看,还有很大余地;从国债依存度看,中央财政支出过多地依赖债务收入。
(3)应看到,国债负担率虽然低,但长期下去会很大;目前国债余额增长率已高于名义GDP增长率,应注意控制。
(4)国债负担率低而国债依存度高,这说明,目前的国债规模不会引起经济混乱,还能加快工业化进程;但财政状况十分脆弱,应主动调整。
我国预算法的指导思想。(1)国家预算法是国家预算管理的法律规范,是组织和管理国家预算的法律依据。它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中央与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
(2)国家预算法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权责法,以划分各级预算的管理权责为内容。第二,组织法,以预算组织和管理的基本规定为内容。第三,程序法,以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的程序为主要内容。
(3)我国国家预算法主要体现以下指导思想:第一,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使预算收支真正成为法令性的刚性指标。第二,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第三,把加强预算管理与促进改革和发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第四,把法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结合起来。
简述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如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预算外资金的性质是属于不纳入国家预算的一种财政性资金。
(2)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财政性。预算外资金也是财政性资金,但不是由中央财政集中分配,支配权和使用权属于各地方财政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二,专用性。从预算外资金的历史发展进程看,设置预算外资金,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保证某些专项支出。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积累性和消费性或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前提下可以统筹使用。
第三,分散性。预算外资金是一种非集中性资金,由多种项目构成,并由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掌握使用,无论从资金来源还是从使用单位与用途来看,都是有别于预算内资金的一种非集中性资金。
(3)预算外资金的上述三个特点决定于它的特殊性质,而其特点又决定了它的运行方式。正确把握这些特点,有助于对预算外资金的研究,也是管好预算外资金的必要前提。
我国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要措施:(l)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曾于1986年下发过《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据此相继实行了“计划管理、财政审批、专户储存、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2)十余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财力分配格局和经济活动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也不能保证防范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要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针对当前预算外资金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于1996年7月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系统地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指明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工作方向,标志着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3)同1986年的《通知》相比,《决定》无论是在管理的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有实质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长远发展和整体管理模式上,提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是使其规模不断扩大,而是最终要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二,在预算外资金的性质上,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