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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模拟题:刑诉同步测试题(3)(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8-21 8:01:37
 第二十章 执行
  一、单项选择题
  ★★4.有四名罪犯杨某、谢某、张某、李某,他们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年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根据法律的规定,这四人中,可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有:( )
  A.杨某和谢某 B.谢某和张某
  C.张某和李某 D.杨某和张某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性质,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 )
  A.不应计入刑期内 B.应当计入刑期内
  C.是否计入刑期,由监狱机关决定 D.是否计入刑期,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多项选择题
  ★1.死刑是我国最严厉的刑罚,为了慎重适用,法律对死刑的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下述各种情形中,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是:( )
  A.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B.罪犯有严重疾病的
  C.发现罪犯在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的 D.罪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2.在下述四个选中,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有:( )
  A.被判无期徒刑的妇女甲,服刑时怀有身孕的
  B.被判处拘役的盗窃犯乙,为表示悔改而自断手指,致使生活不能自理的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丙经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可证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D.妇女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服刑之时有一刚满月的婴儿
  第二十章 执行
  一、单项选择题
  4.答案:B
  依据:刑诉法第214条。
  5.答案B
  依据:刑诉法第214条,216条。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依据:刑诉法第211条。
  2.答案CD
  依据:刑诉法第214条。
  案例三
  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张某、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张某,造成张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属重伤。
  张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张父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而张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时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通知其立案。
  问:(1)依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张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3)张父能否在请求人民法院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家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进行调解?张父能否在判决宣告前撤诉?
  (5)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例三
  (1)答案:公安机关。
  (2)答案:能。条件:1)有证据,2)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3)答案: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答案:不能。可以撤诉。
  (5)答案: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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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三
  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因恋爱而长期同居在一起,后来因某种原因,宋某提出分手。冯某不满这种情况发生,遂二人在单位的宿舍楼发生争吵继而撕打。在这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一件件扯下,并大喊“免费观看”,而且对宋某进行击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事后宋某请求法院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审理。此后,宋某曾多次向法院表示。自己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只是要求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但法院依然将宋某作为自诉人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依法传唤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将其拘传至法庭上,并判决冯某犯有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问:
  1.人民法院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审理的作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宋某是否有权利要求法院不予追究被告人侮辱行为和故意伤害(轻伤)行为的刑事责任?
  3.本案中,如果宋某确实是自诉人,则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力将其拘传至法庭?
  4.本案中,法院判决冯某犯有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是否正确?
  案例十三
  1.答案:不合法。自诉案件只有当符合条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立案受理。本案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其和冯某的同居关系,不管其要求能否成立,但总之她并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2.答案:有权利。侮辱罪和故意伤害(轻伤)罪都属自诉案件。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有权不起诉,也有权在起诉之后,判决宣告之前撤诉。
  3.答案:没有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诉人可以适用传唤。当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应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4.答案:不正确。其中,宋某根本没有要求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而且宋某多次向法院表示,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时也不愿出庭。因此,法院对冯某作出这两项有罪判决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
  案例十四
  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7年,同时对被害人毛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一并作出了判决。叶某不服刑事部分的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因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则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上诉书和抗诉书都由上诉者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叶某,听取了毛某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充分,但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叶某量刑不当,应当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但是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改判叶某的第一审判决。经过这种调查讯问式审理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县人民法院安排原合议庭的成员马上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判决确实存在量刑不当问题,于是改判叶某有期徒刑10年,并且将原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额也作了改判。并在判决书中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最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
  问:在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十四
  1.本案中,抗诉书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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