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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模拟题:刑诉同步测试题(3)(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8-21 8:01:37
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开庭,而是适用调查讯问式审理,这是错误的。因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却又认为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这是错误的。因为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在有抗诉的情况下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4.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因此裁定撤销判决的刑事部分,发回重新审判。这种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才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仍安排原合议庭成员进行审判,这是不正确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6.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时对原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额也作了改判,这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人并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因此上诉期满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已经生效了。
  7.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书中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这是错误的。重新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是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
       
  案例十七
  张某(男,某机关干部)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因为李一直未生育,经张同意领养了一个亲戚的孩子,后来,张嫌孩子不是亲生,经常打骂,并波及到李,到会李无法忍受,遂与张协议离婚。不久,张即再婚 ,李则与孩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二年以后,张妻仍旧没有生育,又没有工作,被张驱赶回娘家。张记起李的种种优点,寻找借口与李联系,希望重新和好,但是遭到李的坚决拒绝。一日,张寻机将孩子领走,并有意告诉李,李无奈只得找到张的家中与之谈判还回孩子的事宜。张以李如果不同意复婚就“不给孩子饭吃”,“再不行,就卖到外地去”为由相威胁,与李发生性行为,之后不准李离开,直到三天之后,李趁收取水电费人员上门的机会得以脱身。李从张家逃出后,径自前往法院控告张的一系列罪行。
  法院的挑选人员告诉李:张的行为首先构成强奸罪,还涉嫌绑架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李急忙又前往公安机关,公安人员说:张的行为构成非法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李赶到人民检察院控告,媾的工作人员答复李:张的行为中有虐待,属于自诉,必须先由人民法院受理。李重又返回法院,这回的挑选人员指点李:张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应当由检察院管。李在检察院得到的回答则是:张的非法行为没有利用职权实施,还是在公安机关受理最恰当。李在各机关来回推诿下,实在不明白谁应帮助自己,孩子又没有下落,又急又气,心脏病发作,不治而亡。张闻讯逃往外地,孩子下落不明。
  问:本案究竟应当首先由哪个机关受理?理由是什么?
  本案的具体情形之下,公安 司法 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案例十七
  答案:
  张的一系列行为中,从刑事追诉的角度,确实构成犯罪,而且涉及的不止一个罪名,已经符合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按照刑事诉讼中立案管辖的规定,纵观全案,由公安机关管辖最为恰当。因为本案涉及的罪名中包括强奸、非法等,从主体到实施的行为特征,老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其中,非法拘禁罪,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中包括此罪,但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案中的张某虽系国家干部,但在实施犯罪中与其特定的身份没有必然联系,所以,仍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一般主体受理。
  本案的具体情形之下,最先接到李某控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接受下来,然后按照立案关系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再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给主管机关,即本案中应由法院移送给公安机关。鉴于本案的紧急情况,李某被强奸后又遭非法拘禁,孩子被张某控制,显然对犯罪娣人张某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也应对李某给予必要的保护。而本案中,由于案件在各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并且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最终导致被害人之一李某残废,犯罪嫌疑人潜逃,另一被害人下落不明,是十分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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