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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人大经济法考研试题精选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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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谈个人所得税修改的必要性
(一)传统法律部门是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来划分的。这种划分方式,受到了来自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因为包括经济法在内的许多法律部门都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采用的应当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客观方面是由社会环境造就出的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领域,主观方面要由法学家来解释和总结。
对于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干预主义和协调主义。
干预主义的内涵。持干预主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际上,国家干预和政府干预是没有本质的区别的。因为国家干预是通过政府或者说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实现的。
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
协调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的对立统一的经济学。一般地认为,市场缺陷有三类:
第一类是市场本身缺陷:一是自由竞争的结果是必然导致垄断,而垄断必然增加社会成本。二是市场不能很好地解决某些外部经济问题。三是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均衡,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时或效用最大化行为恰使每一市场的供求相等,均衡价格把秩序强加在可能发生的混乱上,这时政府或国家的干预是有用的。第二类市场缺陷是由于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性障碍。市场缺陷的存在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但国家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国家即政府在干预经济时,也存在国家失灵或曰政府失灵。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在自由主义盛行的时代,忽视政府或国家的作用,市场失灵就更加明显。在国家干预主义盛行的年代,忽视市场的作用,政府失灵更加明显。因此从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的逻辑中,我们可以看出,强调任何一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隐患。
(二)经济法特征
第一,综合性在内容上的综合性;在调整方法上的综合性;在作用结果上的综合性。
第二、经济政策性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往往以政策指导先行,当把行之有效并稳定的经济政策法律化时,即表现为经济法。
第三、社会整体调节性其一,经济法着眼于社会经济的整体调节,而不是个别领域与个别层次;其二,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放在首位;其三,表现为多种类、多层次调节系统的统一。
第四、回应性
(三)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因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及其与人民利益直接相关,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与否已被视为一国税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尺之一。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与深入,《个人所得税法》得以于1980年9月颁行,其后又历经1993年10月、1999年8月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相当普遍、严重,迫切需要按照新的形势和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的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全面性的修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列入了2001年法律审议计划。因此,从税法理论和税收实务角度来探讨个人所得税法问题,澄清一些观念上、认识上的舛误,构思相关的税收制度,无疑具有相当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1.)、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任何法律都只是表明和记载一定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而已。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在确立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目标时,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自身的基本国情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把握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和国际税收制度发展的总体脉络的前提下,形成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目标体系。大致而言,我国目前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背景是:由于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的发展,资本、人才、资源的跨国流动越来越易,经济全球化、区域化的特征日益明显,税收竞争的客观存在,迫使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尤其是所得税制度不得不加强协调和趋同;在国内,在经历了22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的理念已经成为全国人民“十五计划”的行动纲领。而与改革深化相伴,由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个人收入能力差异、历史发展等原因,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岗在职者与离退离职待业者之间、不同职别群体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别已经而且势将进一步加大。
这一问题如果不通过包括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在内的综合措施加以解决,将制约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稳定、协调、快速的发展,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政治问题、社会稳定问题。这一国际、国内环境大背景,应当在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目标中得到充分体现。
从上述分析出发,笔者认为,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与价值目标应定位于“完善税制、改进与规范征管、着力调节收入分配”三大方面。完善税制、改进与规范征管体现了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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