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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人大经济法考研试题精选详细分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1-10 7:30:53
》中,形成一种类似于日本所得税的“永久性住民”和“非永久性住民”制度,实现非居民纳税人、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纳税义务程度(范围)上的有机衔接,则改短判定标准对吸引外资和海外人才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3.)关于课征模式的选择

  主流的观点主张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应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7],这一建议并已反映到了“十五计划纲要”和有关当局的修法议案中。对此,笔者亦持赞同的态度,但在具体制度设计、在确定综合征税的具体项目上,笔者认为应考虑在征管水平可能的情况下,将尽可能多的项目纳入综合课征的范围(包括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相应减少分类征税的项目。因为从理论上讲,综合所得税是建立在“净资产增加说”的基础上的,只要有所得,无论这种所得是周期性的、经常性的,还是偶然性、机会性的所得,都代表着经济能力、纳税能力的增加,都应当综合征税、实行累进税率。而分类所得税则建立在“所得源泉说”之上,它要求政府课税的所得应局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具有源泉性质的各种制造、贩卖和服务等业务经营所得,对于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意外所得和一次性收入等均不包括在课税所得中。因此,分类所得税一般限于对有经常连续来源的所得依其性质不同课以不同税率的所得税,至于纳税人的所得是一项还是多项在课税时并不加以分别对待。缘此,综合累进课税与分类征税相比,捕捉的税源更多、涵盖的税基更广,可以更好地体现所得税的调节收入、量能课税功能。也就是说,综合征税的项目愈多,个人所得税便愈接近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调节分配)。而依现行税制,如果说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分类征税,有鼓励科技发明,繁荣学术,促进储蓄、投资和资本市场发育等经济效率方面的考虑、有极强的分类征税的政策理由的话,对偶然所得(含得奖、中奖、中彩等)分类课征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每个纳税人每年的偶然所得笔数不会太多,而其支付者又多为单位,将其纳入综合课征对象,掌握此种所得来源在征管技术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困难。另外,从现实生活看,中奖、中彩者偶然所得的所得额较大或很大,如果分类课征,实在有失公平。如依有关部门的设计方案:年收入超过121.2万元的纳税人,其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将达45%,而偶然所得500万元的彩票收入,其税率却只有20%。后者收入远高于前者,且完全是一种非劳动收入,而适用税率反低,这种制度设计明显有失公平。

  4.)《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建设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综合考虑、配套设计、整体协调。

  a.《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与征管制度的改进和规范

  个人所得税实体税收制度能否落实,个人所得税法能否达到修法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规范与改进。从国外的经验看,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问题,不仅要依普通的征管程序法,更要在个人所得税基本法中作出特殊的、专门的规定。从近期看,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制度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

  1、由谁征管。由谁征管的前提是要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归属。对此,近期可考虑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中予以明确。而从长远看,应在宪法对中央与地方事权进行明确划分的基础上,由《财政收支划分法》或《税收基本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归属和征管作出规定。笔者主张将个人所得税界定为中央税或至少是共享税[15],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管。

  2、依据什么法来征纳。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程序应由《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来共同规定,从长远看应以《税收基本法》和《国税征收通则》取代《税收征收管理法》。

  3、如何征纳。这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核心内容和设计重点。各国征管制度一般都规定有自行申报法、源泉预扣法、推定测算法(核定法)三种,实践中交错使用,以彰效果。惯常的运作模式是:在健全税务登记(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帐簿凭证管理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以支付单位和个人源泉预扣为基础,以纳税人年度终了后一定期间内的自我申报纳税为本体,以征管机关推定测算、轻税重罚为保障。这一运作模式应为我国修法所参采。在此,笔者要强调的是:(1)源泉预扣的设定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广泛,以便实现就源控税。(2)要改变扣缴义务人为支付单位和个人的笼统规定,将扣缴义务进一步落实到经营性单位的负责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及其他执行业务人员,免使扣缴责任落空。(3)源泉预扣率不宜采取单一标准,应内外有别、比例适当。对非居民的预扣率应达到或基本接近税法规定的税率,以简化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对居民纳税人的预扣率应低于税法规定的税率,且应区分各项所得的性质和纳税人情形差别设计,以免出现大范围汇算清缴退税,侵害纳税人权益。这也是国际惯例。(4)申报纳税方面,可考虑采取特殊申报,以鼓励诚实纳税人;采取双向申报(即纳税人自我申报与支付所得者申报、第三方申报相结合),以控制偷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各种减免扣除标准的纳税人可规定免申报,以减轻征管压力和纳税困扰。(5)建立、健全税控装置和现代化网络征管系统,便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为科学确定推定测算(核定法)对象创造前提条件。

  4、征纳保障。主要是指征管缴纳中的私密保护、行政救济与处罚程序。一方面,要特别注意强化对纳税人经营、投资、收入、财产等商业和个人(家庭)秘密的保护,要予纳税人在发生税务争议、个人权益受损时以寻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赋予征管机关以稽征、处罚与适当的强制执行权力。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保障方面,轻税重罚是一种普遍的国际趋势。

  b.《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与其他法律的配合、衔接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调节经济景气的一个重要的直接税税种,其功能作用的发挥需要与其他诸多税种配合、协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法律的配合与衔接。如《个人所得税法》与《财政收支划分法》(或《税收基本法》)相衔接以解决税种归属问题;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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