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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学术腐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  发布时间:2007-8-17 18:33:10
五条  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调查机构的,申诉应向调查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属于人事和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范文(评论员文章)

1、对学术规范的重要规范

   
中国科学院颁布了两份重要的文件,《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包括了对“科学的价值”、“科学的精神”、“科学的道德准则”和“科学的社会责任”四方面内容的简要概述;后一个《意见》,则重点集中在对科研中的违规(也即“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理科研中不端行为的程序,以及相应责任机构(“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和“院属机构科研道德组织”)的建立与相关职责等问题的阐述上。从前一份文件可以看出,新形势下对科学有关方面的理解已经形成了来自官方的新表述。也许,与一些国际上类似的文献(例如像1999年世界科学大会发表的《科学和利用科学知识的宣言》等)中更为前卫的观点相比,这两份文件所反映的理念仍有些差距,但与国内过去相比,像中科院这样的国家科学研究的权威机构,能够代表科学共同体以官方的立场正式表达这样一些理念,仍然可以说是值得人们关注的重要发展。不过,在当前社会对科研不端行为突出关注的背景下,后一份文件对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原则性阐述,以及后来对有关处理程序和相关责任机构设立的规定,却是可以让我们重要思考而且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中,面对不端行为,仍需要采用规范的、法制的方式来予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意见》所表述的“唯实求真、自觉自律、违规必究、公开公正”的原则得以实现,体现《宣言》中所提出的“科学工作者应当从社会、伦理和法律的层面规范科学行为”的要求得以伸张。换言之,这也正是表明,只有通过科学共同体及其相应的代表机构,以法治精神来公正地处理不端行为,才能在维护科研规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在纠偏过程中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前一段时间,针对国内一些科研工作不端行为的泛滥,曾涌现出一批“个人打假”行为,并引起了许多怀有维护科研规范的良好意愿的人们支持。在那些“打假”活动中,有些虽然也取得了有限的效果,但因其使用的方式不恰当、不规范,甚至涉嫌违法,因而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和隐患。所以,《意见》所要求的这种以体制化、程序化的规范形式来维护科研秩序,打击不端行为的做法,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当然,这两份文件毕竟还是那种纲领性的文件,它们只是在理念上以及一般性的标准给出了一些规范说法,但要真正能够将其落实到具体的科研实践中去,还需要一些相应的辅助性规定,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因而,在《意见》中对相关责任机构的职责规定上,也还有“制定并修订科学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等具体要求。这也表明,要真正能够保持良好的科研秩序和学风,使科研工作得以健康发展,在体制化的建设上,仍然是任重道远。

2、让学术关注现实与民生

   
社会科学院王学泰研究员近日在《新京报》上撰文,认为国家对学术科研成果进行补贴出版,并不利于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其实,对学术课题成果无论是补贴还是不补贴,对学术研究都有着有利的一面,也有着不利的一面,如何出版与管理国家级学术科研成果,本身是一门值得探讨的学问。

   
首先,我们以前的科研课题设置,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艺术科研,申报大纲上只是按学科分类,学术性强,而现实性与是否符合国家具体需要则较弱,我们没有将国家级学术课题上升到“国家需要”这一高度,正因为国家自己没有对社会科学与艺术科研有具体的需要,一些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个人学术专著也会列入国家级的学术课题,而现实中国家重大的学术问题难以得到专家智力的解决方案。

   
再说学术成果出版。国家不仅要负责学术成果研究过程的经费支持,还要对学术出版进行补贴,补贴包括书号管理费与编辑印刷费,这是一笔不菲的开支,其中书号费1万元到2万元不等,一些地方将出版社分为国家级、部级,并以此确定成果的等级与评分标准,其实这是对学术研究的不尊重,国家科研课题只要通过验收,其水平应由专家评审来决定,与出版社无关,就像专家住北京饭店与住一般招待所不能决定专家身份一样。

   
国家应该成立专门的学术课题出版服务中心,凭课题结题报告申请书号,并可考虑招标让印刷厂统一印刷出版,凡国家级学术成果,由国家全部购买,配送到全国县级以上的图书馆。如果让不同的出版社出版,给出不同的补贴,都会影响到学术成果的最终发布,并影响它的社会效益。只要是列入国家级的课题,国家就要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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